彭某(女)和汪某(男)相差9岁,彭某大学毕业后到汪某单位实习,两人相识。汪某为离异男士,用甜言蜜语俘获了彭某的心,导致彭某怀孕。因未毕业,彭某没有留下孩子,汪某为表心意献血给彭某,还不顾彭某父母反对与她结婚。婚后彭某再次怀孕,汪某却在她孕期及孩子出生后对她不闻不问,彭某父母发现汪某疑似有婚外情后,彭某起诉离婚。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妇购买了一套价值275万的房产(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值430万),首付由彭某父亲支付120万,汪某将其婚前房产出卖后所得款先后转账给彭某父亲各120万,总计240万。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双方离婚,将汪某支付的首付120万认定为其婚前个人财产,还将该首付的增值部分也列为其个人财产进行分割,彭某只得70万余。
彭某不服委托上诉,律师认为,涉案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首付款系彭某父亲通过出卖其房产所得款支付,汪某还款给彭某父亲的行为是另一个法律关系。婚姻关系涉及身份关系,不能纯商业化运作,不能机械化按照出资比例享有份额,更不能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认定汪某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自然增值为个人财产。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要求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汪某将其婚前个人房产出售用于购买婚后共同房产,不能改变该房产的共有性质,一审法院分割未能体现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后来,二审法院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房产市场价值、剩余按揭贷款的数额,兼顾双方当事人的贡献大小、孩子的抚养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改判彭某获得120万。
律师点评,二审法院裁判原则中考虑夫妻双方对房产的贡献大小,这个原则在法律规定中没有,但审判实践中会体现。在办理婚姻案件中,考虑贡献大小是一个考量因素,特别是代出资比较少的一方时(通常是女方),应着重陈述该方从其她方面对家庭的贡献,比如照顾孩子负责家务等,这需要经验丰富的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