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夫妻双方已完全协商一致自愿离婚,对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全部事项达成统一意见,也不能在办理离婚登记的当天直接领取离婚证。我国现行婚姻法律明确设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协议离婚不再支持即时办结发证,所有自愿离婚的夫妻,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定办理步骤,按照固定流程逐步完成离婚手续。
依据《民法典》第壹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想要通过协议方式离婚,夫妻双方需要共同到场,主动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离婚申请材料,并签署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离婚协议。
婚姻登记部门会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婚姻状态以及协议内容进行严格审核,确认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真实且协议内容合法合规后,才会正式收录并受理本次离婚登记申请,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不会当场出具离婚证。依据《民法典》第壹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冷静期是法律硬性规定的缓冲期限,适用于所有协议离婚案件,不存在豁免或者加急办理的情形。在三十日的冷静期周期内,法律充分尊重婚姻自主权利,任意一方如果心态转变、不愿继续离婚,都可以单独向登记机关申请撤回登记,直接终止本次离婚流程,较大程度避免冲动离婚带来的不良后果。
完整度过冷静期且双方均未撤回申请的,离婚流程并不会自动办结,夫妻需要在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有效期限内,再次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二次核验当事人意愿和相关材料无误后,才会依法发放离婚证,正式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