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不赡养父亲必然构成法律责任,根据情节轻重需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相关法律条款对此有明确界定。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条款明确了赡养义务的法定性与强制性,女儿与儿子在赡养责任上地位平等,不因出嫁、婚姻状况变化等任何理由免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进一步细化,要求赡养人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老年人,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女儿作为法定赡养人,不履行上述任一义务均构成民事违法。不赡养行为情节恶劣,还可能触及刑事法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自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处的扶养义务包含赡养义务,女儿长期拒不赡养导致父亲生活无着、身体恶化等严重后果,可能构成遗弃罪并承担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