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新闻

首页 >> 行业新闻 >> 法律常识

变更法定监护人程序是怎样的

法定监护人变更流程统一沿用现行民法典监护制度,无新增特殊新规,整体分为协议变更指定变更诉讼变更三种合法途径,不同情形对应不同办理流程,所有变更行为均以有利于被监护人作为核心原则。

1、协议变更流程

在所有具备监护资格的主体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直接协议确定新的监护人,全程无需经过司法或行政机关审批,办理方式为简便。协议变更的过程中,需要充分尊重具备辨识能力的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确保变更结果符合未成年人成长需求。依据《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2、行政指定变更流程

如果具有监护资格的主体之间存在争议无法协商一致,可向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提出申请,由对应机构结合监护能力生活适配度等因素指定监护人。当事人对指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重新指定。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3、诉讼撤销变更流程

如果原监护人存在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等法定情形,利害关系主体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原监护人资格。法院审理核实后会撤销原有监护资格,设置临时监护措施,并依法指定合适的新监护人。

依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