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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离婚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和手续

申请协议离婚需准备齐全法定材料,严格遵循“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的完整手续,材料合规是顺利办理的前提。依据《民法典》第壹千零七十六条及民政相关通知要求,申请离婚需准备三类核心材料:

一是身份与婚姻证明,包括双方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我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若结婚证丢失,需书面声明遗失,两本均丢失的还需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

二是书面离婚协议,需双方亲自签署,一式三份,明确载明自愿离婚意愿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协商一致的内容,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协议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三是其他材料,包括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冷静期届满后申请发证时,需再次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及离婚协议。

手续办理上,需双方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初审受理后进入冷静期,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共同到场申请发证,婚姻登记机关审查通过后,方可登记并发给离婚证,全程不得委托他人来代办。